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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操作属于“挂证”?证书被公司“扣下”怎么办?2019年一建报考/注册,会有什么变化……
发布时间:2018-11-30 08:41  点击下载
这次七部委联合“围剿”挂证,一定不要掉以轻心!
1、2个月时间整改:
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从明年2月起,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
2、这些操作属于“挂证”
§ 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
§ 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
§ 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 ;
§ 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分别在两家单位;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
§ 跨省:A省生活,并让A省B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C省D单位,D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
§ 同省:A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B单位上班。
3、证书被强制扣留,该怎么办?
1)对扣押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从严查处。
2)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4、明年起,加强考试报名审核
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以河南郑州为例,今年3月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一建、二建、造价、注安考试的考生,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具体请看后面的附文)
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郑州审查社保的结果是:一建报考人员,审核通过率15.5%;二建报考人员,审核通过率18.4%。无论是资格前审还是后审,一旦要求必须核查社保,会有多少人被刷下来?
同时,特别强调了考试和注册审批的“问责”,对主管部门的执行力进行加码。可以预见,从明年开始,不论是考试报名还是执业注册,审查会更加严格。因此,有打算报考或增项一级建造师的朋友,需要从现在开始安排好社保缴纳。
明年2月开始的“严打”,中介机构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考证、挂证专业户”,大概要凉凉了……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24
举报网址: http://219.142.101.149/web/
信函来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213室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
邮政编码:100037
一级建造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63
邮箱地址:jzszhuce@163.com
信函来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三层310室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造办
邮政编码:100037
环境保护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鸿炜亿家酒店902室
2.联系电话:(010)84916857
3.电子邮件:zzgl@acee.org.cn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层1710室
2.联系电话:(010)66556846、66556848
3.电子邮件:renyuanzizhichu@163.com

附:
社保联网查挂证,建造师考试资格后审通过率不足20%!
为杜绝“挂证”现象,2018年郑州率先放出“必杀”!职业资格考试后,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一建:审核未通过140人,通过率15.5%;
一建增项:审核未通过79人,通过率33.2%;
二建:审核未通过1963人,通过率18.4%。
造价:审核未通过24人,通过率25%;
注安:审核未通过32人,通过率47.6%。
资格考试 通过 未通过 核查中 未参加审核
一建 47 140 12 104
一建增项 76 79 18 56
二建 686 1963 52 1020
造价 19 24 6 27
注安 70 32 16 29
从2017年起,河南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
·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伪造学历证书
· 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 找人替考等违法行为,

6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审查结果。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有:
·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 该公司查无此人
·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 工作经历不属实
·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甚至还出现,社保缴纳单位“经核实是中介机构”的现象。具体如下:
不通过原因 一建 一建增项 二建 造价 注安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69 47 1203 6 21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24 13 127 14 3
该公司查无此人 17 9 344 2 3
注册信息显示单位已注销 4 1 37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15     2  
工作单位不属实 5       1
提供社保网上未查到 1 0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5   88   3
单位无施工资质   2      
年限不符合要求   4      
提供社保单与查询结果不一致   1      
未提供学历认证   1      
未在河南工作过   1      
不符合免试条件     14    
单位不配合     9    
工作经历不属实     83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52    
经核实为中介机构     6    
其他         1
(注:表中数字单位“人次”)
严惩、重处
1、未通过审查人员:
经核实考生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处理,并上报郑州社会信用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2、未参加审核及核查中人员
1)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早有预兆
2018年3月,郑州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了《致执业资格考生的一封信》:

1、近期一些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为了牟取暴利,专门瞄准了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但工作经历和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并利用考生的侥幸心理,声称只要考生交足费用即可帮助其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帮助通过资格审核。
2、请各位考生切勿上当受骗!否则将会“证财两空”并接受相关违纪处理!
3、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核中,市人社职改部门将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法律依据),目的是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其他城市会不会出台类似的核查政策?我们会继续跟进,如有相关政策出台,第一时间推送给大家。
解读专项整治通知,走向末路的"挂证"!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重磅!刚刚,住建部等七部门发文联合“围剿”挂证,社保、技术人员、单位、中介全面排查》。
关注政策动态的同仁们可能会发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的整治、检查类似通知时有下发,其中有些通知如泥牛入海,最终没了踪迹!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工作缺少抓手,同时涉及地方和各部门利益时,推进难度大。
关于本《通知》,最终的命运将如何?“挂证”会不会被真正整治?我想这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度川管理研究部将从主管部门的决心、整治手段和整治方案角度对《通知》进行解读,认为“挂证”必将走向末路。
一、"挂证"是事故频发的重要诱因
工程建设行业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事故总量已连续9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这与行业“挂证”不无关系的,行业主管部门整治“挂证”的态度是一贯的,也是社会一致的共识,另外查处“挂证”不涉及部门利益,执行阻力不大!而且《通知》中强调“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以前,为何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挂证”查处手段缺少,查处成本过高。目前,社保系统、四库一平台等信息系统已基本完成。信息化查处手段已充分,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本次专项整治“不会一阵风就过去了”,我们认为大部分“挂证”人员将会被查处。
二、信息化成为高效查处“挂证”利剑
《通知》关于“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中强调“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据度川管理研究部观察,本次查处“挂证”,信息化已作为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1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金税系统已实现了从上到下整体全面联网,这是关键一步。

数据关联示意图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和“金税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共享,两大信息系统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通,将是本次利用信息化手段快速高效查处挂证的重要基础。通过一个身份证号就可以轻松查询出“社保在哪家单位缴纳的?”、“证书在哪家单位注册的?”等信息。

“四库一平台”的建设起始于2014年,已历时4年有余,可谓住房城乡建设部布局已久。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四库一平台”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所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主管部门强化行业监管蓄势已久,持续完善信息系统,同时努力与税务、社保、工商等部门系统实现关键信息共享,时至今日建筑市场监管天网已建成,今天发出了监管利剑,可谓一剑封喉!
三、线上+线下3种方法查“挂证”
根据《通知》内容,本次“挂证”专项整治中,“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提出了三种方法查处“挂证”。

方法一、《通知》原文: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该方法通过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住建部门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二、《通知》原文: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税收信息系统的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二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三、《通知》原文: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方法三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则判定为“挂证”。
四、那些操作算作“挂证”?
1、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
2、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
3、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 ;
4、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分别在两家单位;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
6、跨省:A省生活,并让A省B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C省D单位,D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
7、同省:A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B单位上班;
8、……
五、“挂证”人员怎么办?
1)利用好两个月时间整改期
住建部给出两个月时间整改,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从明年2月起,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
2)证书被强制扣留,怎么办?
《通知》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3)明年起加强考试报名审核
《通知》明确: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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