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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3 10:53  点击下载
鄂建饰〔 2022 〕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强化企业诚信建设,营造“恪守承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做好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装饰行业特点,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坚持科学、务实、公正、规范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严格把关、企业自愿、服务会员原则。
        第三条 信用评价可以作为建筑装饰市场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将与企业签订协议后链接至“四库一平台”(省住建厅),作为向社会推介的考核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建筑装饰行业即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相关企业(须为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组成,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实施开展。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管理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管理本省申报企业的材料收集、整理、审核、报送以及年度跟踪复评等。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审定企业的最终信用等级,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装饰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给出级别建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基本原则、流程
        第 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
        2、法律基础原则: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不能做出一些违法采集和披露的事情。
        3、真实性原则: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必须保障评价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真实与准确性,应按照合理的方法对评价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规范的程序审定评价结果。
        4、一致性原则:专家组在评价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评价作为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对各种风险的度量须是可以比较的,这样才能成为不同信用评价的基础。因此,专家组所采用的基础数据、评价指标口径与评价标准等都要前后一致。
        5、独立性原则:评价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资料作出评判,不能受评价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6、审慎性原则:在资料的分析、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在对定性指标的分析和判断时。
        第 信用评价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资料,在鄂企业申报资料需经注册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未成立建筑装饰协会的由建筑业协会)审核推荐。外省企业申报资料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档形式提交信用评价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并经营3年(含)以上。
      (2)申报单位须为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会员。
        2、审查评定:协会秘书处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企业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单位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查合格后交由专家组进行信用评价工作。专家组审查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对失信情况进行核查,审查后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并给出级别建议,交由协会秘书处。
        3、审定公示:指导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审定后信用评价结果在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官网及相关平台上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评价对象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首次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在15天内完成复核并予以回复(如不能在7日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资料或理由不足以影响评价结果,则维持原评审级别)。
        4、评价结果发布:公示期结束,评价结果在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官网对外发布,对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的企业可与协会签订协议,收取相关费用后链接至“四库一平台”(省住建厅)。
        5、专家组将评价对象的原始资料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财务数据等,作为保密文件归档)。
        6、年度复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可申请一次复评,递交《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复评表》及相关资料。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企业复评资料后,安排专家组进行资料审查并撰写《复评意见书》,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复评意见书》调整等级审议出具最终结果并公示。
        7、年审:受评企业在有效期内须每年参加年审。由协会秘书处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与受评企业联系落实年审工作,企业递交《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年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企业年审资料后,由专家组进行资料审查并撰写《年审意见书》。如未发现影响现有信用级别的情况,则经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发布年审合格通知;若发现受评企业有影响现有信用级别情况或受评企业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现有信用等级需要进行调整,专家组应及时向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与处理意见,由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是否调整受评企业的信用级别。若年审后企业信用级别发生变化,将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分值
        第 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依次用AAA、AA、A、BBB、BB、B、CCC、CC和C表示。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指标项及权重分配规则
        第十条 企业在鄂诚信值由企业在鄂基本诚信值与企业在鄂项目诚信值构成:
        1、企业主体诚信值*80%为在鄂基本诚信值。
企业主体诚信值按《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则评价。由(1)受评主体基本素质;(2)受评主体资质;(3)受评主体经营管理能力;(4)受评主体财务实力;(5)受评主体公共信用等五项记录组成。各地按以上规则评价的,五项满分合计按100分考评后*80%为该企业在鄂基本诚信值。外省进鄂企业初次备案的,企业项目诚信值按企业所在省行业协会认定的该分值同比代入,无该分值不计分;已经备案的,在鄂项目诚信值按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
        2、企业项目诚信值。
        企业项目诚信值由企业在鄂三年以内所有单个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平均分值加企业在鄂项目自投标至竣工期间的良好行为加分或不良行为减分构成。
        在鄂单个项目诚信值评定:
      (1)单个项目良好建筑装饰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诚信值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
      (2)单个项目不良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诚信值按如下公式计算:
        单个项目市场(质量)不良诚信值= (实际所检查项目的信用得分总和/实际所检查项目) 。
      (3)单个项目诚信值包括单个项目良好行为诚信值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诚信值,即(1)+(2)。
        项目实施合法分包,分包企业发生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良好行为(30%)或不良行为标准的(70%)进行加分或扣分。
        项目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各地可采取差别化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加大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4)加减分项:
        经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务系统、财税系统及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的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记录为加分依据;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视实际情况进行扣分或取消申报资格(主要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严重不良行为等)。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第十三条 未取得企业信用登记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记录并存档,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四条 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记录并存档,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五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1)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不得有行贿、送礼、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可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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