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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7 16:46  点击下载
鄂建饰〔 2018 〕20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团结行业内的专业技术力量,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协会成立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能健康、有序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专家组是在协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科技研发和技术经济咨询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协会特定的工作领域和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专家组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政策,研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二)组织开展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行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的成果鉴定、学术交流、应用推广、学习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组织参与超过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筑幕墙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工作,组织参与本行业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既有建筑幕墙质量安全情况检查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参与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预查推荐、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检查评比以及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工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在专业技术理论研究、工程管理或技术管理领域有其建树,在本省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和完成专家组委派的任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突出的知名专家可放宽到70岁。
        第四条  专家组的组成: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荐或经所在单位推荐至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秘书长提名,即成为专家组成员,由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公布并颁发专家证书。
        (二)专家组成员一律为兼职。
        (三)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协会秘书处确定。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向协会或专家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经协会或专家组组长授权或委派,可以以专家组的名义或代表专家组参加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活动。
        3、由协会委派的工作,有获得合理工作条件及报酬的权利,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详见附件)及我行业特征进行调整。
        4、有退出专家组的权利。
        5、相关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
        (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协会有关工作制度。
        2、积极参加协会或专家组的相关活动,发挥个人专长,热心为行业和企业服务,认真完成协会或专家组委派的任务。
        3、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事,自觉维护协会及专家组的声誉。
        第七条  专家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协会将对其进行劝戒。后果严重的,经秘书处研究可从专家组除名,并通报全行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 2018年12月7日起实施。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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