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筑装饰网

最新热点
最新热点
通知公告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业界专著
行家专访
建筑装饰类标准
公装标准
幕墙标准
住宅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最新热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
发布时间:2021-04-10 09:05  点击下载
鄂人社职管〔2021〕3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3 月 18 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建筑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 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实现建筑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取得二级、一级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相对应的初级、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建筑工程专业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工程、市政工程、燃气工程、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岩土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建筑工程专业工作,积极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筑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 5 年内年度考核 1 次以上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工作 2 年以上;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师工作 5 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工作 3 年以上;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工作 4 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 2 年以上;
        4.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术员职务 4 年以上。
        (五)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独到见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在本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2.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成果,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与专业总结能力。
        3.申报工程师必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对有关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
        4.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5.申报技术员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
        (二)专业技术应用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专业科研工作,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能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中:
       (1)从事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
高级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4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4 项大型或 8 项中型以上工程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并通过审查;
        ③作为第一起草人或审查人完成 2 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4 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4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大型、4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
        ③主持解决了工程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且编写 6 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④作为第一起草人或审查人完成 2 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4 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4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4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工作;
        ③主持完成 2 项省级大型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成果、省级定额的编制;
        ④作为第一起草人或审查人完成 2 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4 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筑、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方案,并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其中:
      (1)从事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6)完成 4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大型或 6 项中型工程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并通过审查;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6)参与完成 4 项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 4 项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6)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6)完成 4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3)完成 3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③主持解决了工程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且编写 4 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④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6)参与完成 4 项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 4 项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6)完成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6)完成 4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主持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工作;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 3)完成 3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工作;
        ③主持完成 2 项省重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成果、省级定额的编制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 4 项大型工程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成果的编制;
        ④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6)参与完成 4 项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 4 项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6)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申报工程师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基本掌握并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筑、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其中:
      (1)从事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参与完成 2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 4 项中型以上工程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并通过审查;
        ③参与完成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参与工法、管理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参与完成 2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 2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③参与解决了工程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且参与编写 2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④参与完成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参与工法、管理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建筑工程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专业技术应用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参与完成 2 项本专业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②参与完成 2 项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工作;
        ③参与完成 2 项中型工程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成果、省级定额的编制;
        ④参与完成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参与工法、管理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积极参加并能较好地完成建筑工程勘查设计、工程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5.申报技术员能初步掌握专业技能,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三)日常履职表现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日常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高度一致,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和单位建设发展的科研、创新中起到带头模范作用;
        2.申报高级工程师日常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高度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值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在行业和单位建设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3.申报工程师日常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比较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值符合行业标准,在行业和单位发展建设中起到较大作用;
        4.申报助理工程师日常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基本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值符合行业标准,在行业和单位建设发展中起到一定作用;
        5.申报技术员日常工作内容与申报专业基本一致,工作任务饱满,各项业绩评价指标值符合行业标准,在单位建设发展中起到一定作用。
      (四)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中第 1-2 条中的 1 条或第 3-6 条中的 2 条:
      (1)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省级二等以上本行业科技奖;
      (2)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6)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 1 项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4 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6)获得省级二等以上的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
      (5)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4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6)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 2 项省部级行业管理奖。
         2.申报高级工程师,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2 条中的 1 条或第 3-6 条中的 2 条:
      (1)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省级三等以上本行业科技奖;
      (2)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6)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获得本专业相关的 1 项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获得 4 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6)获得省级三等以上的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
      (5)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3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6)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行业管理奖。
         3.申报工程师,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6 条中的 1 条:
      (1)作为获奖者获得省级三等以上本行业科技奖;
      (2)作为获奖者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
      (3)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 1 项发明专利或 4 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撰写 2 篇以上本专业技术报告,经 2 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有一定的学术和实用价值;
      (5)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 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6)作为获奖者获得省部级行业管理奖。
         4.申报助理工程师,能够独立整理技术资料,撰写技术小结或调研报告。
         5.申报技术员,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和技术总结。
       (五)师导教学水平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2.申报高级工程师,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工程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师导教学要求。
         第八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达到建筑行业全国最高水平,是业内公认的拔尖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或第 2-7 条中的 2 条:
         1.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 3)一等奖,或 2 项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 3)二等奖;
         2.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 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 3 项省级工程质量奖;或 1 项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 3 项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3.主持 2 项国家或省重大科研课题,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在完成国家或省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 2 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5.作为第一起草人或审查人完成 3 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6 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 篇本领域学术论文,或独撰(编)出版 1 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30 万字以上);
        7.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达到建筑行业全国较高水平,是业内公认的优秀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或第 2-8 条中的 2 条:
        1.作为设计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获 1 项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或2 项国家级优秀设计二等奖;或获 1 项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 3项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获 1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 3 项省级工程质量奖;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大型或 6 项中型工程,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出色地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在本地区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4.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取得 2 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3)或主要审查人完成 2 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 4 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本领域学术论文,或独撰(编)并公开出版 1 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0 万字以上);
        7.作为主持人或技术负责人,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8.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达到建筑行业全省较高水平、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或第 2-8 条中的 2 条:
        1.作为主要设计人或专业工程负责人之一,获 1 项省级科技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承担的施工项目获2 项省级工程质量奖;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大型或 3 项中型建筑工程,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务突出,能出色地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4.作为发明人之一取得 1 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5.参与编写 2 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本领域学术论文,或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 1 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0 万字以上),其中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
        7.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8.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中的“理工类”按照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申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信所版)为准,被 SCI、EI、CPCI 收录的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三级,参照原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附件 3-21-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岩土工程等专业项目等级划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3〕9 号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 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分别相当于本条件中的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其它专业项目等级划分可根据各自专业划分标准按级别对应执行本条件。
         第十五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建筑工程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89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会员 | 咨询

027 8736 681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