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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3:40  点击下载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鄂建办〔2019〕195号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规模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到2021年底,实现技能人员占建筑工人总量的26%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员总量的31%以上。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省建筑工人全员培训上岗,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为湖北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建立培训监管服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省、市两级培训监管体系和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高效管理服务机制。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细则,明确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建筑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建立并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培训机构目录”),建立并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和评价题库,组织考评员、督导员师资培训,管理证书编码,上报数据信息等工作。省住建厅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各市州住建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服务,承担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监管,考评员和督导员的培训及统筹管理,培训和评价计划、结果的审核,以及培训评价全过程的监管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构建多元化培训体系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一级资质以上的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评价和发证工作;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或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为主、建筑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化培训体系。
     (一)培训机构申报。符合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场地、设备、师资等相关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可自愿向当地市州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州住建局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的,可开展相应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及发证工作。
     (二)培训机构管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在省住建厅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评价机构”),列入全省建筑工人培训机构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评估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建立考评员和督导员队伍。培训评价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考评员,市州住建局负责遴选本地区督导员,考评员和督导员均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考评员、督导员数据库,实行评价回避和随机选派制度,确保培训评价公平、公正。
        四、规范实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列入全省建筑工人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评价机构,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题库的要求,分工种、分等级规范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发证工作。按照“谁培训,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培训评价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评价结果负责。
     (一)职业工种。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省建筑企业需求,先期开展22个职业工种(见附件)的培训,待住建部公布其它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后,结合我省行业需求,陆续增加相应工种。
     (二)技能等级。各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三)培训评价内容。培训内容:按照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个模块,按照各工种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标准递进式进行评价。
     (四)培训评价组织。1.申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实行网上申报、审查、备案。培训评价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和实名身份验证,并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当地市州住建局备案。2.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论知识可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学习、技术交底教育、自学等方式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面授、师傅带徒弟等方式进行,主要依托培训实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施工现场等场所开展。培训学时应达到相应工种等级技能评价标准的课时要求,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16个学时。培训评价机构应将培训结果和评价计划报当地市州住建局审核。3.评价。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论知识评价采取纸质闭卷模式;操作技能评价应在符合评价实施条件的实训场地或施工现场等场所组织,均使用全省统一的试题库抽题组卷。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评价均按百分制计分,三个模块评价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五)证书管理。培训评价合格人员,由培训评价机构核发住建部统一的电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编号,相关信息可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确需纸制版证书的,由培训评价机构或培训评价合格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培训评价合格人员需变更、注销合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发证机构予以办理。
        五、切实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使用。各市州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培训评价机构可依据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积极向人社等部门争取培训补贴资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州住建局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
        省住建厅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布培训机构目录、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实名验证、计划审核、成绩确认、证书管理、信息查询、诚信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监管功能,并与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接,利用大数据监管平台对合格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各市州住建局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配备专职劳务员负责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州住建局要加强对培训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加强对培训评价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工作不规范、不严格执行标准等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及时从全省建筑工人培训机构目录中清除,并列入诚信平台黑名单,2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评估申请。建筑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合格证书,以及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州住建局责令发证机构注销合格证书。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市州住建局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工作情况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合格证书。鼓励施工企业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开展或参与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推动创新的氛围,促进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的提升。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住建局要将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推动建筑工人技能提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明确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配套制度措施,确保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强化行业教育培训与建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培训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不断推动我省建筑工人队伍能力素质不断提升。
附件:
                  全省首批实施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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