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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10-16 13:38  点击下载
各位会员、各位代表: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是2007年8月1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在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大会上没有对章程作出修改,一直延用至今。
目前,在党中央领导下,国家社会组织也正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根据党和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在湖北省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也在改革中发生深刻的变化,由过去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主管关系,转变为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关系,并且协会的机构完全独立,与政府职能分开,主要负责人从企业会员单位产生,秘书处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政府公务人员(含退休)已不再在协会中任职。资产、财务与主管部门分开,并进行了脱钩财务审计。协会还要成立基层党组织,以确保社团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等等。
形势发展如此之快,超过了人们的预期。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工作,迫切希望协会继往开来,创新发展。为此,修改协会章程,完成历史转折时期的任务,势在必行。因此,我们根据湖北省民政厅鄂民政函(2016)274号文件──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件》的通知。对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去掉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南,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其他语句进行了调整。修改为“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行业,凝聚全省建筑装饰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推动本省建筑装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促进全省建筑装饰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湖北经济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条去掉了“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建设厅 ”。修改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由原章程的第四十条进行语句修改后移到前面为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这是增加的一条。
第七条原章程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并写明新住所的地址及邮政编码。修改为“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8楼)。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去掉“1.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出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市州建筑装饰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3、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增加了畅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充分反映企业诉求,并将主管部门改为管理部门。去掉了“9、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项,积极行使政府转变职能中转交的职能”。修改为“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开展全省装饰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或规划),畅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充分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管理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建筑装饰企业的竞争力。6、开展建筑装饰行业的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装饰楚天杯)评审活动,一年一评审,两年一表彰。不断提升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的工程质量水平”。其它各条内容不变。
第三章 会 员
条款数依次变更,去掉了“原章程第十二条本会会费的标准”因为这一条是一个动态的,放在章程中不具长期指导意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去掉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情况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强调了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内容修改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关于“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调整到其他条款中。并改为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秘书长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内容为“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共新增了三条,内容为“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五条 新增了“(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为新增条款,内容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去掉了“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建设厅备案”。修改为“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的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去掉了“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原章程四十四条即现章程第五十三条去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修改为“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原第四十六条去掉了“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增加了“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修改为“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总之,经过增减调整,原章程由八章51条修改为现章程八章六十条。
 
请各位代表审议。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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