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21:59

鄂建饰〔2024〕17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的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库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技术支持作用,结合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经过2024年7月9日五届一次会长工作会的讨论审议,同时征求本届常务理事单位意见并表决通过,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的专家团队建设,确保专家库能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其重要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作用,并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对专家资源的组织与管理流程,结合本协会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本协会秘书处选聘,纳入“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库将按专业类别细分为以下四类: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建筑装饰设计类(含幕墙)、住宅批量精装修类。

       第三条 专家实行协会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专家主要职责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技术的地方标准;在行业需要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论证工作,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为工程项目及行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行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记录;

       2. 热心推动湖北省建筑装饰行业的进步和发展,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协会工作,具有为行业服务和奉献的精神,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敢于坚持原则;

       3.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装饰专业相关标准规范;

       4. 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同等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

       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熟练掌握信息化工具。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专家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完整填写《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等)一起报送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经协会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报会长会核准。

       当专家库申请人数超限时,根据统一培训后的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同时结合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择优聘用。

       第八条 经核准为本协会专家的人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聘书,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且符合条件的专家可提出续任申请,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报会长会核准。如不提出续任申请,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本协会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秘书处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专业,将专家按专业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专家实行分层级管理。层级分为专家、资深专家两级,其中资深专家条件除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中的1、2、3、5,还应具有高级或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专业学科有较高造诣,在社会上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已被聘用的专家每年须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凡连续两次不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将不予以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相关工作时,专家选取采用分离、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家实行本属地、本企业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专家库每三年征集、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专家履职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规定及协会的有关制度;

       2. 体现行业公益热忱和职业道德素养;

       3. 秉持专业精神,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4. 遵守相关的纪律、保密要求;

       5. 接受本协会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协会原发布的有关专家管理办法、文件等一律废止。